查看原文
其他

美国最高法院将决定:法院应多大程度遵循外国政府对于自身法律的解释 | 法务芳谈

2018-02-08 邝一波等 天同诉讼圈

2018年1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诉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 Co.”)一案(案号No. 16-1220,又称“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下达调卷令、决定提审。最高法院要审理的问题是“法院是否可以对参与诉讼的外国主权国家对该国法律作出的解释进行独立审查”,还是说“在外国政府参与法院审理的诉讼时,法院出于国际礼让的原则应当受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律的陈述的约束”。


调卷令的申请书里说美国各个巡回法院之间对于法院应该在何种程度上遵循外国主权对其本国法律的解释存在分歧。最高法院要解决的这一问题可能有深远的影响,可能影响到在不同案件背景下的跨境争议的处理方法。


文/Bradley Klein(邝一波)  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子俊(Steve Kwok)  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骁  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亚太区高级顾问律师


背景


“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始于一项涉及多个州的针对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提起的反垄断集体诉讼。原告是美国的维生素C买家,被告是中国制造商;原告指控被告共谋操控在国际市场上向美国公司出售的维生素C的价格和供给,而该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


被告依据多项理由申请驳回起诉。其中主要的理由是它们的行为是受中国政府的命令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照“国家行为”法则、“外国主权强制”法则及国际礼让原则驳回。


2006年9月22日,中国商务部(MOFCOM)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陈述及一份作为证据的声明来支持被告的驳回起诉申请,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后来把这称为是“一项历史性的行为”。在其提交的陈述中,商务部声明它是中国政府负责监管对外贸易的机构,在与案件相关的时期,它曾命令所有出口的维生素C都以不低于某个底限的价格销售。


然而,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David Trager在2008年11月作出的裁决拒绝了被告的驳回起诉申请,允许案件进入证据交换阶段。在证据交换完成、商务部再次提交了材料之后,被告请求法院依照国际礼让等理由作出简易判决、驳回起诉。Brian Cogan法官在2011年作出裁决,驳回了被告的请求。在裁决中,法庭拒绝采纳商务部对于中国法的解释,并依据其他证据(包括原告方专家的证言)认定被告并非是因为受制于中国的强制性法律要求才采取了原告诉称的限制竞争行为。


本案于2013年末最终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结果陪审团裁决被告赔偿原告1.47亿美元,并永久性禁止被告进行违反谢尔曼法案的行为。被告不服判决、进行上诉。


第二巡回法院推翻原判;最大程度尊重中国官员对该国法律的解释


2016年9月20日,第二巡回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裁决推翻了纽约东区联邦法院的命令和陪审团裁决。作为一项关键的理由,第二巡回法院认为纽约东区法院未能对中国商务部对于中国法作出的陈述给予足够的尊重。


作为裁决的出发点,第二巡回法院将问题描述为“在外国公司依外国政府明确指令或命令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时,应适用哪种法律和标准判断”。具体而言,法院首先要认定当外国政府通过其官方代表参与法院审理,并“声明其命令了一项导致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时,法院应在多大程度上采纳该陈述。


按照第二巡回法院的解释,根据由来已久的国际礼让原则,如果行使管辖权会导致美国法院对美国法的适用与他国法律产生直接冲突,即被告不可能同时遵守两种法律时,美国法院(在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后)必须避免行使管辖权,以尊重外国法律。第二巡回法院接下来判断在本案中中国法是否 39 37908 39 14940 0 0 3079 0 0:00:12 0:00:04 0:00:08 3079涉及本案的美国反垄断法原则存在直接冲突。


在其分析中,第二巡回法院的关注点在于商务部对中国法作出的解释,特别是该机构对于中国法的解释是否具有终局性。对此,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当外国政府通过律师或其他方式直接参与在美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就其本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提交经过宣誓保证真实的证据声明,并且该声明依案件情况看来具有合理性时,美国法院有义务遵循外国政府的陈述”。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这一标准要求美国法院“不能质疑外国政府向法院提交的对其本国法律法规作出的官方陈述,即便该陈述与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原则下可能作出的对于该法律的解释并不一致”。


第二巡回法院指出这一规则符合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诉Pink一案(案号315 U.S. 203(1942))中的论断。在Pink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于一项有关国有化俄罗斯保险业务的1918年法令在该国法下的域外适用效力问题,一名有权解释俄罗斯法的该国政府官员所作的官方声明是“终局性的”。


第二巡回法院承认最高法院在Pink案中的判决先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44.1条的立法,而该条款对于查明外国法确立了灵活的框架,规定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可以考虑任务材料或资料,包括证言,不论该证言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提交,或是否依《联邦证据规则》可被接受”。但第二巡回法院同时认为,第44.1条并未改变美国法院对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作出的解释须遵循的程度,因为该条并未具体规定法院在查明外国法时应如何分析各种资料。


通过采纳“有义务遵循”这一标准,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商务部对中国有关维生素C出口的法规的意思所作的陈述是终局性的,并且认定依照商务部的解释,被告不能够同时遵守中国法和美国反垄断法律。基于这一认定,并基于其他案件因素也倾向于回避管辖的认定,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国际礼让原则要求地区法院避免在本案中行使管辖权。第二巡回法院因此撤销了原判决,推翻了地区法院拒绝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发回原审法院要求其驳回起诉且不予再次受理。


美国政府的意见


在第二巡回法院作出决定前,中国大使馆向美国外交部发函,要求奥巴马政府向该上诉法院提交一份书状支持中国的立场。这份日期为2014年4月9日的函件指出中国“认为本案意义重大”。美国政府当时并未向第二巡回法院提交任何支持中国或表明其他态度的陈述。


但在2017年11月,特朗普政府接受了美国最高法院的邀请,提交了一份有关本案调卷令请求的书状来表达其意见。美国政府认为最高法院应下达调卷令提审第二巡回法院作出的认定,即中国商务部的陈述终局性地确定了案件相关时期中国法的含义。按照这一届美国总检察官的观点,尽管联邦法院应充分尊重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律作出的解释,外国政府的陈述不应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认为是有终局性的。因此,按照本届政府观点,法院依第44.1条可以考虑其他的相关证据。


案件影响


鉴于“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涉及的国际礼让和尊重问题可能在众多案件背景下产生,本案的结果将影响各类跨境争议。外国法及外国政府就该国法采取的行动可能与多个不同领域的案件相关,包括证券诉讼、涉及主权国家的合同争议、人权诉讼、知识产权争议和(与本案一样的)反垄断争议,也可能包括任何涉及《外国主权豁免法案》和“国家行为”法则的案件。很多此类案件的背后都有政治因素存在。因此,是否遵循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律作出的解释是一个对跨境和国际争议影响深远的关键问题。同时,对于遵循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律解释的标准,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最终选择也会反向对美国政府参与其他国家法院程序产生影响。


诉讼各方尚需就本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书状,美国最高法院预计会在今年夏季前做出判决。从目前的材料还很难预测法院就本案的倾向性。我们会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随时与大家分享。


作者/联系人


Bradley Klein(邝一波)合伙人

Bradley.Klein@skadden.com

+852 3740 4882


郭子俊(Steve Kwok)合伙人

Steve.Kwok@skadden.com

+852 3740 4788

微信号: ctskwok


刘骁 亚太区高级顾问律师

Xiao.Liu@skadden.com

(010)6535-5585



《法务芳谈》由朱华芳主笔/主持,致力于搭建律师与法务交流分享的平台。如您对《法务芳谈》栏目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右下角评论留言,或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朱华芳个人微信与朱律师交流。



查看朱华芳律师或法务芳谈往期文章,请点击以下链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